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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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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國家發展研究所甲組:憲法學#100329
> 申論題
二、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為國家最高領導人,通常也是國家的代表象徵,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力和義務。在實施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m)的國家,其副總統被稱為「備位元首」試從美、法、英等國憲法規定,說明並比較其備位元首之憲政 設計(包括有無此職位職權等)(25分)
相關申論題
一、面對 2021 年元旦起政府開放「萊豬」進口,台北市等地方議會因應修正其自治條例,對此,行政院舉行記者會指出,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如有禁食或禁用進口萊劑 (Ractopamine)肉食品之規定,即屬違憲/違法的「無效」自治條例。試從「制度性保障」或「人民主權」學說等地方自治理論,評析我國憲法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 限劃分問題暨遇有爭議時之解決機制。(25分)
#419842
三、自2020年全球面臨COVID-19疫情衝擊,我國除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立法以外,總統是否應發布緊急命令也引發討論請試述:(一) 我國憲法(含憲法增修文)所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二)基於前述憲法條文、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的原理原則,分析我國因應疫情發布緊急命令是否有必要、以及能否回應目前防疫法制上的憲法議題·(25分)
#419844
四、甲醫師負責醫治癌末病人乙,目睹乙遭受重大痛苦且無治癒的可能性。而乙不僅感受到身心的痛苦,也擔心醫療及照顧的花費會造成家人的負擔,故甲在乙的請求下開立足以致命的過量藥物,由乙自行服用後導致乙死亡檢察官乃以刑法第275條 第2項將甲起訴,甲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系爭刑法之規定違憲。設若你是大法官,將如何分析系爭規定之合感性。(25分)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5條: 「(第1項)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19845
第三題 (30%)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527293
第二題 (30%)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ECC) 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人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 CECC 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的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假設:中國大陸女子 A 與其中國大陸丈夫 B 於 2006 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 於離婚後遇見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 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 A 和 C 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 2019 年舉家搬遷至台灣。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 4 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 2 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及我國之身分證。小明於 2020 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 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 A 及繼父 C 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 C 認為 CECC 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請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說明妳認為 C 的主張是否有理?小明是否可以返台?(30%)
#527292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
#527291
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限是否合理?(15%)
#527290
一、調降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10%)
#527289
(三)某甲長期致力於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的保存工作,其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風俗、語言也是重要的文化資產,卻不能享受租稅優惠,覺得非常不平,主張至少應比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捐贈文物、古蹟者的租 稅優惠,使其對保存原民語言文化的貢獻,能獲得實質的回饋。請問某甲的主張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3分)其應依何種程序實現其主 張?(13分)請附具理由說明。
#483096
(二)由於珍貴文化資產常面對權利人無意願保存管理,或計畫拆毀以利 用土地而岌岌可危,請問,是否可由文化資產保存主管機關會同租稅 稽微主管機關發布行政命令賦予租稅優惠,以提高權利人保存维護文化資產之誘因,以免修法曠日廢時而不利文資保存?(12分)
#48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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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甲、乙組:憲法#12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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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憲法#112812
110年 · #112812
110年 - 110 國立中央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一般生):憲法#107932
110年 · #107932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國家發展研究所甲組:憲法學#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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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憲法#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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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乙組:憲法#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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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5720
109年 - 109中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甲組 C 類︰憲法#101195
109年 · #101195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A 組(公法) :憲法#100837
109年 · #100837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乙組:憲法#99150
109年 · #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