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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49915
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乙承租公寓,因甲之子丙之過失,房屋失火燒毀。試分別依丙失火之過失程度, 說明乙對甲之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azowski
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與乙未就失火責任作特別約定,分就丙失火之過失程度敘之: 一、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該租賃物失火而滅失,依據§433及§434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丙因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導致該租賃物失火而滅失,不符合§434之要件,故乙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