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夫、乙妻共同經營風景區民宿,甲夫為免遭受取締,關說公務員 A, 盼 A 於寒、暑假旅遊旺季時不要取締,並約定依時節分兩次各交付新臺 幣(下同)50,000 元。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先就甲夫寒假交付 50,000 元部分,以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然第一審審理過程,檢察官又以 乙妻亦涉本項犯罪,追加起訴其違背職務行賄行為。法院審理結果認為 甲夫寒、暑假兩次交付行為皆構成犯罪,但認為檢察官追加起訴乙妻部 分有犯罪不能證明之情形。試問法院應如何諭知本項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