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通知甲之書函, 為觀念通知,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可知,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最主要之區分要素,即所謂的法效力,不具有法效力者為觀念通知,僅係告知相對人應如何行為或不行為,相對人不依通知而為不會產生立即之效過果。然具有法效力之行政處分,則會直接可成為行政機關可強致執行之名義
來源:https://www.public.com.tw/epaper/20200414/news-a.htm
(一) 甲不服社會局否准報名費補助之申請,應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及訴訟:
拒絕申請之訴願及訴訟: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因受拒絕之處分而權利利益受到損害時,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訴訟以資救濟。甲申請報名費補助而遭社會局否准決定,該決定之法律性質實為拒絕人民申請之駁回處分,故甲應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提起拒絕申請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2項,向行政法院提起拒絕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