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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90056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擔任 A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科員,甲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 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測驗合格,因而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向該局申請全額 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經該局於民國108年2月1日以書函通知甲,以 申請已逾會計年度為由,否准所請。甲認為此項理由並不合理,親向社 會局長官據理力爭,並與長官發生爭執與輕微肢體衝突。事後甲民國108 年年終考績被考列乙等。甲若不服 A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補助報名費 之申請與乙等考績決定,應如何提出救濟?(3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該局通知甲之書函, 為觀念通知,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可知,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最主要之區分要素,即所謂的法效力,不具有法效力者為觀念通知,僅係告知相對人應如何行為或不行為,相對人不依通知而為不會產生立即之效過果。然具有法效力之行政處分,則會直接可成為行政機關可強致執行之名義


來源:https://www.public.com.tw/epaper/20200414/news-a.htm

詳解 提供者:小野寺律(110高普一般行政雙榜,謝謝阿摩)

(一) 甲不服社會局否准報名費補助之申請,應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及訴訟:

拒絕申請之訴願及訴訟: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因受拒絕之處分而權利利益受到損害時,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訴訟以資救濟。甲申請報名費補助而遭社會局否准決定,該決定之法律性質實為拒絕人民申請之駁回處分,故甲應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提起拒絕申請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2項,向行政法院提起拒絕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