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涵義:平均工資明文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項,平均工資即「工資」的平均,故凡屬工資定義內之工作所得,均應全部計算為平均工資的基礎。實務上常見爭議事項,如雇主給予「節金」或「年終獎金」等,係屬恩惠性給予,自不應列入計算。
(二)計算方式:平均工資指一段期間內,換算勞工每日平均所得的工資,其中「期間之總數」,是指發生當日前1日往前推6個月期間之總日數,即日曆上天數,包括假日或無工作日子。而「實際工作日」是指實際有工作的日子,計算不含休假日或無工作之日。
(三)計算公式:
1. 勞工工作超過6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內工資總額/6個月內總日數。
2. 勞工工作未滿6個月:平均工資=工作期間之工資總額/工作期間之總日數。
3. 按日、時、件計酬者:
(1) 按上述1或2計算得出數值A。
(2) 期間內工資總額/期間內實際工作日*60%得出數值B。
(3) 比較A和B數值,數值大者為有利勞工之平均工資。
(四)不計入之期日或期間: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有下列7款除外規定。
1.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2. 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
3. 本法第50條第2項,因工作未滿6月分娩,半薪者。
4. 雇主因天災人禍,不可抗力事變等,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5. 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合法事由,致工資減少者。
7. 留職停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