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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人資:1.人力資源管理、2.勞工法令#92823
科目:國營事業◆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請依據勞動基準法說明平均工資之涵義,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列出計算平均工資時, 不計入之各款期日或期間。(1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會有收穫

(一)涵義:平均工資明文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項,平均工資即「工資」的平均,故凡屬工資定義內之工作所得,均應全部計算為平均工資的基礎。實務上常見爭議事項,如雇主給予「節金」或「年終獎金」等,係屬恩惠性給予,自不應列入計算。

(二)計算方式:平均工資指一段期間內,換算勞工每日平均所得的工資,其中「期間之總數」,是指發生當日前1日往前推6個月期間之總日數,即日曆上天數,包括假日或無工作日子。而「實際工作日」是指實際有工作的日子,計算不含休假日或無工作之日。

(三)計算公式:

1. 勞工工作超過6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內工資總額/6個月內總日數。

2. 勞工工作未滿6個月:平均工資=工作期間之工資總額/工作期間之總日數。

3. 按日、時、件計酬者:

(1) 按上述12計算得出數值A。

(2) 期間內工資總額/期間內實際工作日*60%得出數值B。

(3) 比較A和B數值,數值大者為有利勞工之平均工資。

(四)不計入之期日或期間: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有下列7款除外規定。

1.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2. 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

3. 本法第50條第2項,因工作未滿6月分娩,半薪者。

4. 雇主因天災人禍,不可抗力事變等,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5. 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合法事由,致工資減少者。

7. 留職停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