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益及經濟生活,特制訂本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原住民相關就業相關事宜;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另訂之。(原住民工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詢、就業媒合及生活輔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及失業通報系統,以利推介原住民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雇用原住民時,得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原住民辦理職業訓練。(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的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補助條件及數額,由中央勞工機關定之;前項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