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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177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代履行之要件如何?代履行費用如義務人無力繳納或逾期未繳納者,執行機關可否 直接強制?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u
(一)代履行之要件
所謂代履行係指可代替行為,義務人經由法定程序命限期履行而不履行所命之行為, 行政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並由義務人負擔履行費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9條第一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能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舉例言之,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旗幟,於投票日七日後,經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通知限期拆除,若逾期不拆除,主管機關乃委由民間公司代為拆除,此即屬代履行,性質上 屬於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方法。由上述可得而知,代履行需具備4項要件:
1.該作為義務係可代替之義務。
2.義務人須經由法定程序,仍未踐行該義務內容。 3.由義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代履行,義務人有忍受義務。
4.義務人須支付代履之費用。
詳解 提供者:Ru
(一)代履行要件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一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執行之。複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1.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2.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3.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