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我國人甲於 2021 年暑假期間至 A 國遊學,當時年齡為 18 歲,在遊學期
將屆滿返國前,甲為留下紀念,特別至 A 國有名的乙公司,以美金 3 萬
元之價格訂購名錶一只,並明示約定以 A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數日後
乙公司通知甲前往取錶並請求甲付清價款,甲遂表示,雖然 A 國法規定
滿 18 歲為成年,但依中華民國法律其尚未成年,該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
定,因此拒絕付款。不久後,甲搭機返回我國,乙公司為請求甲清償款
項,遂至甲之住所所在地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該契約已約定
適用 A 國法,且為保護行為地之交易安全,甲依 A 國法有行為能力,就
其在 A 國之法律行為,應視為有行為能力。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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