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80 號解釋,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十七條部分條文做成非常重要的闡釋。該解釋中認為:⋯⋯耕地依法編定或
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補償,乃為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尚無
悖於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本旨,惟不問情狀如何,補償額度一概為公告土地
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ㄧ之規定,有關機關應衡酌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契約自由之意旨及社會經濟條件之變遷等情事,儘速予以檢討修正。
請問就土地估價的觀點來看,此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補償額度應該如何估算?(12 分)
其立論基礎為何?(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