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乙女經友人介紹後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甲男購買 A 屋一棟,登
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兩人並未約定登記任
何婚姻財產制。嗣後甲男因工作調派至大陸,長期分隔兩地感情漸淡並
與大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甲、乙兩人遂決意離婚。假設兩人離婚時除
A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A 屋價值 1200 萬元,但尚有貸款 600 萬元。離婚
時甲男請求乙女返還他總共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 600 萬元;乙女則主
張,婚後她辭去工作以家庭為重,全心照顧在臺灣的公婆及小孩,甲購
買 A 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他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是屬於
「贈與」 ,無須返還。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