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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7023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 A,後來甲男與丙女結婚,A 則由乙女撫育,甲男雖未 與 A 同住,卻有持續給付撫育費等撫育 A 之事實,日後乙女出面主張 A 為甲男之 婚生子,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依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
甲男既有持續給付撫育費, 即視為認領, 符合1065條之規定, A即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依1069-1條, 生父認領婚生子女後, 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