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所謂性騷擾為:
1.受雇者,被任何人以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對其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身自由、人身尊嚴或影響其工作進度。
2.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雇主防治性騷擾,應執行之工作:
1.其雇用者三十人以上,因制定性騷擾情形防治、申訴及懲戒之辦法,並公開昭示。
2.知悉前項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