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年 臺酒 從業及從業評價 勞工法令(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主)#74322
科目:國營事業◆勞工法令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請根據勞動基準法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比較兩項法令基於經濟性的原因,對於終止 勞動契約、解僱勞工有關規定的異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qq622143
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而勞動基準法所謂之經濟性解雇則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爰兩者間最明顯差異,在於是否大量解僱,或為單一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