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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9317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為某筆土地之共有人,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某筆土地。 三人於勘驗現場受命法官前成立和解,同意由甲分得 A 部分、乙分得 B 部分、丙分 得 C 部分之土地,甲乙丙並願意辦理分割登記,上開內容經載明於和解筆錄。嗣後 丙之共有部分經法院拍賣,由丁拍定取得。試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甲可否持和解筆錄,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就丙分得部分應如何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