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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4429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 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