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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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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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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91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4091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 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 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申論題內容
⑶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需視其是否成立不當得利
一、成立不當得利:依179,整體上戊受有租賃之利益,致甲不得使用A地之原因,且戊丙間租賃不得對抗第3人甲,故甲得請求戊給傅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不成立不當得利:戊有給付租賃之對價,整體上無利益。縱認受有利益,有論者認此時不應使善意之租賃人受有不利益(因租賃方常為經濟之弱勢),應使戊不成立不當得利,甲僅得向丙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