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77條[就訊證人]
第1項 證人有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第2項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第3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4項 第2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丙童顧及甲男、乙女為其親生父母,審判長預料丙童可能不願在法庭中當其二人 面前陳述,應聽取甲乙兩人之意見後,行下列就訊證人之方法:
1. 就丙童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例如丙童就讀學校,或丙童實際所在地法院。
2. 就丙童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例如丙童就讀學校錄影直播機械,或地方法院設有分離訊問的獨立空間。
3. 當事人甲乙兩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該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甲乙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