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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075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勞動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實例題(20%)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判字第504號判決理由中指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所之不當勞動行為,各有其構成要件,前者係以『勞工』是否 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而受有不利益待遇,作為判斷標準,而與後者所欲判斷 雇主有無支配介入工會活動, 即侵害或干涉工會自主運作之不當勞動行為。兩者規定有所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另工會法第35條第1頂第1款勞工個人之不利益待遇雖有可能構成工會受支配介入之同條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而同條項目 第5款規定態様之成立係造成工會運作及自主性之權益直接受影響,参加人工會固有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惟參加人工會對於個別勞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不利益待遇,究有何工會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若無,即無該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原裁決對於參加人工會就該第1款之聲明部分是否應予駁回:参加人朱○○、林○○、張○○因為同條項第1款部分之申請權人,惟究對於所主張同項項第5款有無勞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若無,則亦無該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就上述最高行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争議之判決內容,請說明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2.就我國勞資關係實務,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各款,以及與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所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之間,請問有無關聯性並說明其理由。再者,於裁決决定後,如因當事人不服決定結果,其得於法院續行救濟之訴訟為何,並說明其救濟之意義。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