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比性別平等工作法更有利於受僱者時,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B)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得舉證免責
(C)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及進用,不論情形為何,一律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D)女性受僱者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如其配偶未就業,則雇主得一律予以拒絕
(A)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比性別平等工作法更有利於受僱者時,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B)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得舉證免責
(C)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及進用,不論情形為何,一律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D)女性受僱者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如其配偶未就業,則雇主得一律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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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2995), C(928), D(263), E(2) #329362
統計: A(424), B(2995), C(928), D(263), E(2) #329362
詳解 (共 5 筆)
#343128
A:2Ⅰ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B:27Ⅰ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C:7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D:22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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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330
這選項也太簡化了吧 誰看得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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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941
中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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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894
依新法第22條已刪除
受雇者配偶未就業也適用第16、20條規定
所以D選項要舊題新解(但不影響答案)
依第26條如受有損害
雇主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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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332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比性別平等工作法更有利於受僱者時,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從其約定) 性平工作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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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得舉證免責 O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性平工作法27條第一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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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及進用,不論情形為何,一律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性平工作法第7條但書: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平工作法第7條但書: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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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女性受僱者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如其配偶未就業,則雇主得一律予以拒絕
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
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原22條,已刪除) 參考資料:勞動部勞動法法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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