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愛慕業務上受其監督之乙女,基於性侵之犯意前往乙住處,甲藏匿於附近樓梯間,見酒醉的乙回家開門之際,侵入乙住處,將乙拖入房間,旋以手毆打乙之頭部與身體,致乙身上多處瘀傷,乙當時雖極力反抗,甲仍性交得逞,甲成立何罪?
(A)侵入住宅罪、傷害罪與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B)加重強制性交罪
(C)乘機性交罪
(D)利用權勢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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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6), B(1948), C(57), D(20), E(0) #345165

詳解 (共 6 筆)

#492605
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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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710
加重強制性交罪 一項三款、七款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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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4471
想請問那身體傷害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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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679

應該不是用最佳解的方式解哦!

刑法226 加重強制性交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侵入住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瘀傷)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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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225
甲愛慕業務上受其監督之乙女,基於性侵之犯...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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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349

TO  6F

是刑法222沒錯

反倒是瘀傷並不合於刑法第10條重傷的定義

而且226不是加重強制性交

而是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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