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所有人於房屋設定抵押權後,所為之下列何者行為,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之?
(A)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B)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
(C)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D)將房屋拆毀
統計: A(449), B(94), C(578), D(5854), E(0) #1728432
詳解 (共 10 筆)
(A)第865條(抵押權之優先效力1)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A)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不影響其優先受償
(B)第866條(抵押權之優先效力2)
①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不影響其優先受償
(C)第867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不影響其抵押權
33 所有人於房屋設定抵押權後,所為之下列何者行為,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之?
(A)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只產生清償順位的問題
(B)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 房屋租出去,所有人跟債權人沒變阿~~
(C)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抵押權跟隨著所有權移轉到受與人
(D)將房屋拆毀
ABC皆不影響債權人之權益
(A)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民法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B)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
民法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民法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將房屋拆毀
民法 第 871 條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PS.不管房子是要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或者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這些行為只要不會造成抵押物之價值減少,對抵押權人而言都無所謂,抵押權人最怕就是房屋被拆,房屋被燒毀,房屋被低價讓與等,會影響到他的利益,當然會極力阻止。
是可以雙重抵押
抵押後繼續承租於別人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