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乙以廣告聲明對拍得野生臺灣黑熊的照片者給予報酬。甲因乙的懸賞廣告而完成野生臺灣黑熊的攝影著作,然丙為最先完成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B)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C)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
(D)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
統計: A(3949), B(1308), C(703), D(708), E(0) #1728433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164: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民法164-1: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A)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依164-1
(B)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最先完成且通知之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除非甲和丙是共同完成廣告,才能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C)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 -->須為善意給付,使得消滅
(D)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 -->依164第4項,丙也有請求權
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經建)初等#3176
答案:A
民法 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我用實際狀況來解釋,若有誤還請指教。
(A)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因甲已通知乙,乙不知丙已完成,自然由甲取得著作權.
否則丙一年後才來通知,丁在兩年後才來通知....,儘管他們都說比甲先完成,那會無法處理.
(B)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n
甲、丙並不是"共同"著作,所以沒有"共同"的問題.
(C)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n
若甲先通知了乙,但發現甲拍的是熊讚不是真的黑熊,但還是內定甲獲奬而給報酬,當然是惡意所以義務不消滅.
(D)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丙仍有"請求權",例如丙有拍攝的興趣,所以在乙懸賞之前本來就拍有黑熊照片,當然可以拿先前作品來請求報酬.
34 乙以廣告聲明對拍得野生臺灣黑熊的照片者給予報酬。甲因乙的懸賞廣告而完成野生臺灣黑熊的攝影著 作,然丙為最先完成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B)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C)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
(D)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有點搞得霧煞煞...
題目的意思是丙最先完成,甲後完成卻先通知乙?
如果乙知道丙先完成的話,不是應該給丙嗎?(好像以前有看過考古題,除非乙是善意的,才是甲取得著作權,但題目中看不出來乙是不是善意的)
如果丙後來主張他是先完成的,難道不能跟甲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嗎?(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