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此種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窮困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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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463), C(928), D(4656), E(0) #1728434

詳解 (共 10 筆)

#2567402

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 265 條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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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156

窮困抗辯:

民法418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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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813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此種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不給貨我就不給錢
(B)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等同放棄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有先給付義務,但怕對方脫產繳不出錢,債主很不安
(D)窮困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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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145


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 265 條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418條 窮困抗辯權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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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177
窮困抗辯權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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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324
白話(A)同時履行抗辯權 約定互相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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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困抗辯: 1.贈與人於贈與物交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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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233
(A)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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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781

感謝幫按讚的白話,讓我終於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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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665
窮困抗辯權民法第418條 贈與人於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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