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民法之規定,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稱為:
(A)貨樣買賣
(B)買回
(C)分期付價買賣
(D)試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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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0), B(735), C(300), D(3568), E(0) #1728436
統計: A(1310), B(735), C(300), D(3568), E(0) #1728436
詳解 (共 10 筆)
#2613206
民法384: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想像情境-->買了一台電腦回家,經過試用期試用之後覺得滿意時,買家承認該買賣契約時,契約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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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851
民法
第 379 條 買回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第 388 條 貨樣買賣
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二款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n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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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484
此題也是考古題,在100-105法學相關考科出現不只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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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61
試驗買賣,試用到滿意為止而訂立之契約,停止條件向未來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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