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情形,甲得成立教唆犯?
(A)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始終未曾收到該信件
(B)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仍出於自己之行為決意而將丙殺死
(C)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乙於收到信件前,業已將丙殺死
(D)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乙收到信件後產生犯意,果真殺丙,但丙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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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41), C(261), D(7682), E(0) #1728439
統計: A(39), B(141), C(261), D(7682), E(0) #1728439
詳解 (共 10 筆)
#2613210
教唆:促使行為人產生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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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907
刑法第29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白話就是:真的施行犯罪行為後,教唆犯才成立。治宇老師有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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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65
甲為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乙為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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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091
【正犯VS.共犯】
「正犯」是實行自己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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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是參與他人犯罪的人
1 教唆犯
2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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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9 條】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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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構成要件:
1 教唆行為:使被教唆人「無犯意」to「有犯意」
2 具體的教唆對象:教唆A vs. 教唆一群人
3 具體的教唆內容:教唆偷竊 vs. 教唆「犯罪」
4 主觀上具備「教唆故意」和「教唆構成要件既遂故意」雙重故意
5 被教唆者從事犯罪行為:被教唆人為正犯,教唆者為共犯,共犯從屬性,倘若不存在正犯,則亦不會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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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始終未曾收到該信件
(C)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乙於收到信件前,業已將丙殺死
(B)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仍出於自己之行為決意而將丙殺死
若乙產生犯意並非因為甲之信件,則甲不成立乙殺人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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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教唆某乙殺人之函件,既未到達某乙之手,尚難以未遂犯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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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乙收到信件後產生犯意,果真殺丙,但丙未死亡
判例:30 年上字第 1616 號
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始起意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本質。若他人原有犯意,僅由教唆人之行為而促成,或助成他人犯罪之實行者,則應分別情形以共同正犯或從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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