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一審法院亦判決甲犯竊盜罪,惟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認為法院量刑太重,檢察官得如何處理?
(A)檢察官以裁定更正判決內之錯誤
(B)檢察官通知原審法院改正其錯誤
(C)檢察官可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D)法院認定之罪名無誤,檢察官應接受此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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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277), C(6189), D(516), E(0) #1728440
統計: A(237), B(277), C(6189), D(516), E(0) #1728440
詳解 (共 9 筆)
#2656683
刑事訴訟法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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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650
請問D,應該如何更正?
有無佐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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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66
檢察官可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提起上訴,原告應以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被告應以原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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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40
(C) 檢察官可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
1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2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1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2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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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察官通知原審法院改正其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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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後:
(A) 檢察官以裁定更正判決內之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
1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2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1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2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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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認定之罪名無誤,檢察官應接受此一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68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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