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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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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法#8337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題目一: 甲借款予乙時,為擔保其對乙之債權,雙方約定並完成由乙移轉其所有之不動產由甲占 有、並以該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物權。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該擔保物權之效力如何?試申論之。【13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乙間設定之該擔保物權是否有違物權法定主義?其理由為何?【12 分】
#339429
(一)如甲於 101 年間曾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乙得否請求丙賠償該損害?其理由 為何?【12 分】
#339431
(二)如乙就甲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之結果有指揮監督上之過失,丙得否對乙主張 與有過失?其理由為何?【13 分】
#339432
(一)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時,乙無正 當理由拒絕受領。嗣後乙之履行期屆至,未提出給付之甲請求乙依約履行時,乙 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2 分】
#339433
(二)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未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在甲、 乙雙方僵持不下之際,乙之履行期亦屆至。如乙復請求甲依約履行時,甲得否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3 分】
#339434
(一)乙偷取甲之金錢,以之返還其對丙的借款。如丙於受領時不知該款係乙自甲處 偷取之金錢,甲得否以該金錢係盜贓物,對丙行使回復請求權?其理由為何? 【12 分】
#339435
(二)101 年 10 月 5 日甲受乙詐騙將其價值 10 萬元之古董以 5 千元出售予乙。乙取 得該古董後於同年 10 月 20 日出售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為交付。甲發覺受騙後, 於 103 年 8 月間向丙行使回復請求權,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試申論之。【13 分】
#339436
(二)甲是A病人的親屬,A因為腦部輕微中風送醫至B醫院進行手術,手術前B醫院明確告 知甲手術之風險,並經甲同意施行手術之方式,手術並全程說明進度,B醫院專科醫 師乙傾盡全力進行手術,惟手術後A四肢癱瘓。醫生乙是否有過失醫療行為,且與病 人所受損害間是否具因果關係,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39399
(一)甲將存摺與印章交付乙代為領款,嗣後甲主張乙提領款項,並無法律上原因,侵害 甲之財產權,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如數給付本息予甲,其中「無法律上原 因」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39398
(二)房屋共有人甲乙依據民法第767條對於被告丙,起訴請求「共有物之返還」。問:甲 乙共同原告之間屬於何種共同訴訟關係?
#53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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