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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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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法#8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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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法#83374
科目: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法#83374
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題目二: 民國 100 年 1 月間甲至乙公司任職,其後於民國 102 年 6 月丙與乙公司間約定就甲因 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時,由丙負賠償責任。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如甲於 101 年間曾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乙得否請求丙賠償該損害?其理由 為何?【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