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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053
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053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何謂客觀的訴之預備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與競合合併(或稱重疊之合併)? 二者有何不同?試各舉一例說明之。(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諧,由甲、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提起 分割共有物之訴。問:如僅由原告甲一人單獨撤回起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 設若第一審法院已為本案終局判決後,案經上訴,原告甲、乙始向第二審法院撤回 在第一審之起訴,其撤回是否合法?又訴訟若經合法撤回之效力若何?試附理由解答 之。(25 分)
三、被告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起訴,未選任辯護人下,管轄法院依法審 判後諭知有罪判決確定。試申論無選任辯護人之甲是否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預納 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25 分)
四、被告甲被檢察官以搶奪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形成心證,發現甲 應犯強制猥褻罪。試申論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強 制猥褻罪並諭知有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