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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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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053
> 申論題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諧,由甲、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提起 分割共有物之訴。問:如僅由原告甲一人單獨撤回起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 設若第一審法院已為本案終局判決後,案經上訴,原告甲、乙始向第二審法院撤回 在第一審之起訴,其撤回是否合法?又訴訟若經合法撤回之效力若何?試附理由解答 之。(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何謂客觀的訴之預備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與競合合併(或稱重疊之合併)? 二者有何不同?試各舉一例說明之。(25 分)
#137410
三、被告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起訴,未選任辯護人下,管轄法院依法審 判後諭知有罪判決確定。試申論無選任辯護人之甲是否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預納 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25 分)
#137412
四、被告甲被檢察官以搶奪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形成心證,發現甲 應犯強制猥褻罪。試申論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強 制猥褻罪並諭知有罪?(25 分)
#137413
三、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560
二、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560559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560558
(二)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560557
(一)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560556
三、甲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起訴,檢方提出多項文書證據與儲存甲與他人 通話紀錄的隨身碟。在第一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多次訊問被告甲及其辯 護人對於卷內證據是否有意見,甲的辯護人每次都表示「沒有意見」 。在 第二審的某次審判期日,審判長僅向甲及其辯護人「提示」隨身碟,並 口頭說明: 「本隨身碟內為甲與共犯的通話紀錄,內容顯示其等多次討論 毒品交易細節。」便結束該項證據的調查程序。甲的辯護人在場並未對 此程序提出任何異議。第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甲成立販賣毒品罪。甲不服, 委託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在上訴理由中,辯護律師主張第二審法院審 判長對於隨身碟的證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導致甲的防禦權受損。試問:此項上訴理由有無理由? (25 分)
#553811
二、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未遵從醫囑服藥,病情時好時壞。某日,甲因處於妄想狀態,認為住家附近的變電所長期發出電磁波,危害其生命,而決定阻止變電所繼續運作。甲於是持汽油桶前往變電所,於門口處潑灑 汽油並點火,造成大門嚴重燒毀,幸虧保全及時滅火未造成人員傷亡。 甲在縱火後立即就近躲藏,並於案發 1 小時後向警方自首。檢察官偵辦後,以涉嫌放火罪與毀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檢方提出變電所監視器呈現甲行為全部過程的畫面,以及甲寫下的包括購買犯罪工具、行為步驟、躲藏地點等詳細執行計畫書,以此主張甲的行為犯罪嫌疑重大,犯行出於預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考量其犯行屬於情節重大之罪,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試就本案事實分析甲與其辯護人應該如何 就羈押要件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進行辯護?(25 分)
#55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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