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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移民二等 - 行政法研究#78487

科目:行政法研究 | 年份:108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行政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⑵為證明甲之主張有理由,甲向內政部申請提供 A 專勤隊對乙面談之影 音光碟,內政部是否得拒絕提供?(20 分) 參考法條 居留許可辦法第 8 條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申請人,應依相關法規及移民署之通知,接受面(訪)談。 申請人之配偶及其他親屬,移民署認有面(訪)談之必要者,亦同。 居留許可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 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 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居留許可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 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 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1.……2.公開或提供有礙 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者。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 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 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5.……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 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7.8.9.……。 代號:80150 頁次: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