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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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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81505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 1、乙 2、乙 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 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以主債務人乙、連帶保證人丙為被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乙、丙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下稱前訴訟)。經法院判決 甲勝訴確定。嗣丙以連帶保證契約訂立有無效之事由,起訴確認甲、丙 間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下稱後訴訟)。試問:後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 法院得否以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 丙所提後訴訟?(25 分)
三、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 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 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 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四、甲前犯強盜罪獲判有期徒刑 3 年,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0 日假釋出監, 並於 108 年 3 月 10 日刑滿。後甲於 108 年 3 月 30 日犯竊盜罪,經一審 法院於 108 年 6 月 1 日以竊盜累犯判處 9 月有期徒刑,甲上訴後,經二 審法院於 108 年 8 月 8 日駁回上訴。如甲因於假釋期間犯傷害罪遭撤銷 強盜罪假釋,該撤銷假釋裁定並於 108 年 9 月 8 日確定。此時竊盜罪之 累犯裁判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