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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81505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 1、乙 2、乙 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 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⒈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依本法第15條第一項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⒉依題示甲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1、乙2、乙3列為共同被告,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侵權行為地之臺南而臺南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故題示臺北地方法院應無管轄權而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之。
⒊又題示臺北地方法院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自不得為之抗告乃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一)台北地院有管轄權
1管轄權的意義
2本題中,各法院管轄權之有無
(二)甲之抗告無理由
依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