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將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南、
臺中、臺北市大安區之乙 1、乙 2、乙 3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
命乙 1、乙 2、乙 3 應連帶給付甲新臺幣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乙 1 在臺南生產製造不符合法規要求之黑心油品,並將之販售
給乙 2、乙 3,其使用系爭油品再製造商品,販售給住於當地之消費者,
造成多數消費者受有損害,甲係依消費者保護法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而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以共同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為理由,
未經言詞辯論,逕將本案依職權移送於臺南地方法院。甲不服該裁定,提
起抗告。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甲之抗告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