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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防部文書檔案測驗_是非100-150#100258
科目: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軍文書檔案作業
選擇題 (50)
100.採電子發文時,附件格式應以ODF為主,儘量避免使用PDF格式,以 免造成收文單位無法編輯或再運用。(A)O(B)X
101. 國防部線上表單系統適用範疇僅限服裝型號調查、伙食意見滿意度 等問卷類型表單,無法用於業務資料調查。(A)O(B)X
102.發文至駐美軍事代表團,均應採紙本交換傳遞,不得使用電子交換(A)O(B)X
103. 簽辦機密文書及相關附件,應逐頁標示相同之機密等級、屬性、保 密期限或解密條件。(A)O(B)X
104. 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45日內,完成是項機 密資訊之核定。(A)O(B)X
105. 各機關索取極機密、絕對機密級資訊,均應簽奉參謀總長核定後始 可提供。(A)O(B)X
106. 各級長官因任務需要,須向所屬業管機密資訊之承參調閱機密級( 含以上)之資訊時,僅需填寫「三聯單」即可使用。 適用職缺:編譯員、資料管理員、補給後勤助理員、水路運輸員、技工員、技術員、軍品補給員 電子資料作業員、預算財務員 第 7 頁,共 20 頁(A)O(B)X
107. 國軍人員因公攜帶機密級資訊出國時,應簽奉編階少將以上主官( 管)核定。(A)O(B)X
108. 國軍人員退伍、離職前3天應辦理機密資訊交接及清理,並由主官( 管)督導交接作業。(A)O(B)X
109.機密級以上機密資訊之有核定權責人員,於平時係指依「國防部國 防機密資訊審認作業要點」所訂編階少將及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A)O(B)X
110.機密等級列屬「極機密」之機密資訊,其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5年。(A)O(B)X
111.保密期限有延長或變更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 准後為之,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兩次為限。(A)O(B)X
112.機密資訊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其餘人 員均需經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授權。(A)O(B)X
113.凡屬機密性文書,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解密 條件或保密期限」。(A)O(B)X
114.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 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須另行簽核或辦理通知作業。(A)O(B)X
115.檔案保管場所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出。(A)O(B)X
116.公文「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使受文者一目 瞭然係「何事」,應力求具體扼要,且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等 字樣。(A)O(B)X
117.依解密條件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除,無須另行辦理通知作業,惟 拆封時須由業務權責人員核對其內容並於解密註記處加蓋職官章。(A)O(B)X
118. 編階少將或簡任11職等以上主官(業務主管),因故不能履行機密核 定權責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19. 非本單位主管業務且無調案權責者,無須先會主管單位同意,並由 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在調案單上簽證。(A)O(B)X
120.各單位於業管事項中,有應屬機密事項時,於報請核定前即應先行 採取預擬機密等級之同等保密措施。(A)O(B)X
121.承辦人員簽辦公文時,罕用字應使用國防部共用補充字集,若缺字 應向權責單位申請,不得自行造字及符號。(A)O(B)X
122.屬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以登載單位內部電子公布欄或電子 傳遞方式告知。(A)O(B)X
123.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應建立防毒、防駭機制及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以 利系統正常運作。 適用職缺:編譯員、資料管理員、補給後勤助理員、水路運輸員、技工員、技術員、軍品補給員 電子資料作業員、預算財務員 第 8 頁,共 20 頁(A)O(B)X
124.資訊業管單位應派員協助安裝、維護及管理公文電子交換前置處理 軟、硬體,並建立防毒、防駭機制及相關軟體以利公文電子交換系統正 常運作。(A)O(B)X
125.配合紙張減量及作業簡化政策,辦理講習或會議時,可事先運用軍 網文書檔案資訊網站提供之報名系統開放線上報名,便於名冊彙整,系 統帳號可向各單位文書官申請。(A)O(B)X
126.因應每年底檢討次年度適用之業務項目卡,承參於新年度簽辦公文 選用檔案分類號時,應先與檔管人員確認或依內部宣導選用適宜之分類 號,不應自行沿用上一年度檔案分類號。(A)O(B)X
127. 單位應於召開會議後3日內,將會議紀錄行文各出席單位。(A)O(B)X
128.公文的「主旨」段應力求具體扼要,不可寫「如說明」及「如附件 」等字樣。(A)O(B)X
129. 「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 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 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 宣導周知。」(A)O(B)X
130.屬公告周知或單位內部通報性質之文書,避免行文或以紙本簽名傳 會,應於單位電子公布欄公布。(A)O(B)X
131.如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用 「副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而爭取時效。(A)O(B)X
132. 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欄中敘明。(A)O(B)X
133. 對其直隸上一級或直屬下一級仍應使用「正本」;惟「副本」必須抄 送國防部時,應直接行文該業管單位,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134. 會辦單「案情摘要」應扼要敘述所會案情要點與目的(不可書寫「 如送會目的」)。(A)O(B)X
135. 文稿增刪修改過多或較為重大者,應退還承辦人員清簽清稿後重新 上呈;原簽、稿應附於案後,以供原刪改、添註長官查考。(A)O(B)X
136.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人 員如有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以免延誤時效。(A)O(B)X
137.如由代理人或次層長官先核定或判發,再補呈(覆)閱者,應在職 官章下署一「代」字及「先發」或「補呈」用語;經授權依分層負責規 定核判或有正式代理命令者,得不需加註「代」字及補呈(覆)閱。(A)O(B)X
138. 書函、開會、會勘通知單、通報、移文單、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 通知單或註銷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文末靠 左蓋單位主官職銜簽字章。 適用職缺:編譯員、資料管理員、補給後勤助理員、水路運輸員、技工員、技術員、軍品補給員 電子資料作業員、預算財務員 第 9 頁,共 20 頁(A)O(B)X
139.歸檔案件應以原件歸檔,如使用影本歸檔須簽奉權責長官核定,並 應註明原簽(稿)及收文留存何處或併案文號。(A)O(B)X
140. 各類公文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則不屬逾期案件。(A)O(B)X
141.受會單位收會時承辦人應填註收會時間,還會時應將會辦意見裝訂 於會辦單後方並加蓋騎縫章及填註退轉時間。(A)O(B)X
142. 對中央二級單位以上機關(如院、部、會)行文,均以部長名義為 之;其業務性聯繫、協調及授權辦理事項,概由各一級幕僚單位直接對 相對業務單位或民眾行文。(A)O(B)X
143. 判行待發之文稿送發文前,承辦人員應確實校對本文及附件資料, 並以公文送件簿送文書單位辦理發文。(A)O(B)X
144.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始得銷毀。(A)O(B)X
145. 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需經原核定機關同意。(A)O(B)X
146. 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 動解除機密。(A)O(B)X
147. 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 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A)O(B)X
148. 有核定權責人員不能執行機密核定權責之原因,不分公、私事故, 均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A)O(B)X
149.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總統、副總統及獲 授權之部會級首長。(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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