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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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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3118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乙承租甲所有之 A 屋 (坐落宜蘭縣) ,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 管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房屋,亦不付租金,爰依租賃物返還請 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遷讓交還 A 屋,並請求支付所欠之租 金。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乙不服裁定 提起抗告,理由為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試問:抗告法院應如何 裁判?(25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8 月 1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年 1 月 20 日至其診所看診,惟乙至今並未支付相關診治費用共新臺幣 10 萬元。試問,乙於第一審未提出時效之抗辯,其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提出?(25 分)
三、何謂「告訴乃論之罪」 ,請舉出二種分列在不同罪章的罪名為例說明?告 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告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可否啟 動調查?非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能否提出告訴及聲請再議?其理 由為何?請說明「告訴不可分原則」最新修法內容。(25 分)
四、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手段,請分別說明此二種制 度,並請至少列舉三項差異,說明二種非常救濟制度有何本質上的不 同?民國 104 年 2 月再審制度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有重大修正,請 以該條修法為中心,說明再審修法之原因及主要修法內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