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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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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101886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法院審理中自原告甲書狀發現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法院得否闡 明被告得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若法院於此案最後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如甲以其因該次身體傷害受有精神損害,乃另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50 萬 元之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其訴是否合法?(25 分)
(二)如本案一審法院於判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書中表明「民事訴訟與刑事 訴訟之證明度不同,後者為超越合理懷疑,前者則係優勢證據」云云, 被告提起上訴時主張原審前開證明度之法律適用有違誤,其論證時所 可能提出之法理依據為何?(25 分)
(一)假使乙於甲審理程序中所為之陳述,與先前其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不 符、不一致,請問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 犯罪之證據?(10 分)
(二)倘若乙於甲之審理程序中,經檢察官完成主詰問後,行使拒絕證言權, 致使無法再對其進行任何交互詰問活動,請問乙於主詰問程序中所為 之陳述,可否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證據?(15 分)
(一)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丙之傷害事實,檢察官以丁僅頭部滲血, 故對丙做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始發現丁之右眼因丙 投擲玉珮撞擊之故,視力受到嚴重傷害,請問檢察官可否以此新出現 之傷害結果為由,逕對丙之上述傷害行為再行起訴?(10 分)
(二)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玉珮毀損之事實,檢察官以玉珮僅出現輕 微刮痕不算毀損,故對丙毀損行為做出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之後, 於告訴合法期間內,丁復向地檢署申告丙傷害之事實,檢察官隨即以 丙犯傷害罪向法院起訴。
請問:於一審審理程序中,丙如向法院主張,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傷害罪與毀損罪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因二者有不可分之關係, 故毀損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確定力亦應及於傷害行為, 故對檢察官提起丙傷害丁之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 為不受理判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