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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10188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7 月 6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 告乙於 97 年 6 月 1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某車號汽車因超速及 闖紅燈等疏失行為,過失撞及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致原告甲受有右腿 骨骨折、輕微腦震盪等傷害,當時並通知某員警繪圖及製作雙方筆錄, 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因身體受傷害所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共計 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整。」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法院審理中自原告甲書狀發現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法院得否闡 明被告得提出消滅時效抗辯?若法院於此案最後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如甲以其因該次身體傷害受有精神損害,乃另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50 萬 元之精神損害之慰撫金,其訴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