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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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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0250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若丁現年十七歲且未婚,其自為選定當事人之選定行為,於甲提起訴 訟後,丁之法定代理人再承認該選定行為,該選定行為及承認之效力 如何?(12 分)
(二)若訴訟中甲死亡,如何進行後續程序?若訴訟中丁死亡(其母戊為唯 一繼承人),對於程序有何影響? (13 分)
二、甲主張乙對甲負有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甲遂 起訴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請求 60 萬元部分為有理 由,並駁回甲其餘 40 萬元部分之訴。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 111 年(以 下同)6 月 15 日依法送達至甲的住所,於 6 月 18 日依法寄存送達至乙住 所地之警察機關,乙於 6 月 30 日始至該警察機關領取。甲、乙均未提起 上訴,試說明本件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何時屆滿及判決何時確定。 (25 分)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虛報差旅交通費,檢察官認為甲涉犯貪污,以貪污治罪 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甲。一審 法院審理時皆以該罪名為前提進行證據調查與辯論,然而評議時卻認為 甲之行為並不該當「利用職務上機會」 ,於是在判決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 法第 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又法院認為甲明知沒有出差之事實,卻使掌 管差勤記錄之其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差勤記錄,並持之請領差旅費用, 應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 216 條行使不實公文 書之罪,三罪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吸收關係),僅論較重之詐欺罪,其餘 二罪在判決理由中交代。試問一審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男涉嫌對乙女強制性交,檢察官基於被害人乙對甲之指述、乙之親友 丙於警詢時之陳述:「某日我與乙去喝咖啡,乙自廁所返回座位時,一 反常情,表情呆滯,我察覺有異,幾經詢問後,乙在激動、哭泣之情緒 下,說出前天於補習班遭甲性侵害」等兩項證據,以犯強制性交罪為由 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時,丙因留學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問丙之陳 述有無證據能力?法院能否將丙之陳述作為認定甲成立犯罪之證據?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