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虛報差旅交通費,檢察官認為甲涉犯貪污,以貪污治罪
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甲。一審
法院審理時皆以該罪名為前提進行證據調查與辯論,然而評議時卻認為
甲之行為並不該當「利用職務上機會」 ,於是在判決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
法第 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又法院認為甲明知沒有出差之事實,卻使掌
管差勤記錄之其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差勤記錄,並持之請領差旅費用,
應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 216 條行使不實公文
書之罪,三罪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吸收關係),僅論較重之詐欺罪,其餘
二罪在判決理由中交代。試問一審判決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