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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28673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oul_study.daily

已上高考法制,以下提供當時考試的作答架構,這一大題因為我寫錯憲判字所以印象非常深刻,主要也是想透過阿摩分享自己作答情形,讓準備考試的考生知道雖然寫錯憲判字,但分數也不會因此特別難看


如果照憲判字的想法,那我的答案不會是正解,因為兩題我都是用拘束說為結論,所以都需要迴避,只是過程中附帶一題憲判字的想法而已,以下架構僅供參考


(一)乙應迴避
1、先論述刑訴迴避條文17條,提及迴避的制度目的(憲法16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公正法院審理)
2、前審之爭議
(1)審級說;拘束說
(2)112憲判14:審級利益、避免審理自己所作裁判,再審與非常上訴已明顯穿透公正審判外觀 
(當時寫成112憲判3,超級嘔)
(3)本文以為為貫徹憲法16條保障被告之救濟權,故拘束說較為可採
3、涵攝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