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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28673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丙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及其利息予被繼承人甲的共同繼承人丙、丁。丙主張:被告乙女為甲入住A安養中心前的同居人,其未告知甲的子女丙、丁,私自將甲遷到B安養中心;乙於甲住於安養中心期間,私自拿取甲的存摺、印章及提款卡,自甲的某銀行帳戶提領共300萬元,甲於今年初過世後,其共同繼承人丙、丁整理甲的遺產,始察知乙提款一事,現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被告乙則以甲同意其提款供作生活、醫藥、看護等費用為抗辯。試問:丙的起訴是否合法?就乙得利有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