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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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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27471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執行中,乙銀行主張:「因其與甲之貸款契約中約定:『兩造關於本合約所生之 一切民事糾紛,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臺北地方法院對此執行事件應有 管轄權」,此一主張是否有理?(10 分)
⑵另若乙銀行於未向甲求償之前,即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丙之 A 地發給拍賣抵 押物裁定,並以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丙之該地,經執行法院 查封該地,對此,丙是否有何救濟方式?(15 分)
⑴若法院已完成鑑價,並將房、地及違建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由拍定人丙出價最高 而拍定,於拍定後尚未繳足價金前,知悉違建已被拆除,可否請求法院撤銷拍定 或主張拍定無效而請求返還保證金?(10 分)
⑵若拍定人丙繳足價金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且所繳價金已分配與債權人後,方得知 違建已被拆除,其得如何主張權利﹖(15 分)
三、A 國公司甲與我國公司乙在 C 國舉行的資訊展上簽訂買賣合約,契約中並未為準 據法之約定。該契約以 A 國文字書寫,並約定價金以 A 國貨幣給付。甲先給付二 成貨款給乙,乙公司稍後出貨給甲,然規格與契約書上所載嚴重不符,甲因此解 除契約。甲先於 A 國起訴,但為執行方便之故,於我國法院重行起訴,請求乙返 還預收之貨款。乙則抗辯表示甲之重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設若我國法 院有管轄權,請附理由說明我國法院就甲之主張應如何選擇準據法?又乙之抗辯 有無理由?(25 分)
四、被繼承人甲先後取得泰國與我國之國籍,甲生前留有二份遺囑,其中,在我國由其 本人口述遺囑意旨之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將其財產四分之三留給其妻丙與次子丁。 長子乙以甲於立該遺囑日,已無意識能力,不能言語,無口述遺囑意旨及指定見證 人之能力,主張該遺囑係偽造,故應適用先前在泰國書立之第一份遺囑,給予其百 分之四十之應繼分。乙在我國提起訴訟,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