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住所在桃園市某址)欲向乙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借款新臺幣一
千萬元整,因未能取得足額擔保,乃委請其好友丙(住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充
當連帶保證人,且由丙提供其所有座落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之 A 地設定新臺幣一千
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與乙銀行訂立
自用住宅貸款契約。嗣甲未依約繳納前開房屋貸款,經催繳未果,乙銀行據此向臺
北地方法院對甲取得返還借款之全部勝訴判決後,持該執行名義向臺北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座落在桃園市某址之 B 屋。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