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
所有座落臺北市精華地區之四樓公寓之頂樓及座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因頂
樓之上另有債務人增建之與四樓公寓相同坪數之違建,亦經債權人聲請法院一併查
封。在查封日前之 2 日,債務人甲因他人檢舉而收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要求
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違建,否則即代為拆除之函文。債務人甲因不滿法院之查封,
未將此項訊息告知法院執行人員,亦對前述要求自行拆除違建之函文置之不理。終
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擇日覓工代為拆除。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