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公司減少資本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退還財產之種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之
(B)退還財產抵充股款之數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C)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D)退還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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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9), C(60), D(5), E(0) #1655357

詳解 (共 4 筆)

#2735470
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公司減少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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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091
感謝樓上三位的解答。公司法第168條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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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911

公司法第168條第二項:「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A)(B)股東會(普通)決議,並(C)經該股東同意。」

(D)公司法第168條第三項:「前項財產之價值即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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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 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 ,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 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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