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公司減少資本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退還財產之種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之
(B)退還財產抵充股款之數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C)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D)退還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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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9), C(60), D(5), E(0) #1655357
統計: A(2), B(19), C(60), D(5), E(0) #1655357
詳解 (共 4 筆)
#5022911
公司法第168條第二項:「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A)(B)股東會(普通)決議,並(C)經該股東同意。」
(D)公司法第168條第三項:「前項財產之價值即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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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533
第 168 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
,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
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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