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文具製造為業之 A 公司,其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公司淨值為 1600 萬元,A 公司章
程對公司轉投資無任何規定,目前 A 公司已投資 B 公司 200 萬元,今 A 公司董事會擬自行決定再對 C 公
司進行轉投資,則 A 公司可投資於 C 公司之金額上限為多少?
(A)200 萬元
(B)400 萬元
(C)440 萬元
(D)6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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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3), C(10), D(3), E(0) #1655354
統計: A(75), B(13), C(10), D(3), E(0) #1655354
詳解 (共 2 筆)
#2953512
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
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
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
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總上限=1000萬×40%=400萬。已投資200萬,只能再投資400-200=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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