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時,尚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於普通股股東分配之盈餘再參與
分配
(B)特別股得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且其應分配之股息為可累積
(C)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於發行新股或盈餘,不得以舉債方式收回特別股
(D)特別股對於公司剩餘財產之分派,公司章程得規定劣後於普通股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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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6月29日修正時,認為收回特別...
未解鎖
公司法§158相關函釋△公司章程如對收...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當時有效即修正前公司法第158條,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