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後,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何種價格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
商品?
(A)商品之進貨價金
(B)商品進貨價金並可扣除商品減損之價額
(C)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D)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並可扣除終止契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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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03), C(426), D(260), E(0) #668958
統計: A(157), B(203), C(426), D(260), E(0) #668958
詳解 (共 5 筆)
#114639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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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373
已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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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870
沒有多層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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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291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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