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依土地法第19條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何種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A)船埠
(B)工廠
(C)醫院
(D)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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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8), C(73), D(30), E(0) #3502702

詳解 (共 2 筆)

#6598787
  土地法第 19 條 外國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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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064
土地法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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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船埠 --不在土地法19條的範圍內
(B) 工廠 --屬第二款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的範圍
(C) 醫院--屬第四款的範圍
(D) 倉庫--不在土地法19條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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