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該公告依土地法規定不得少於幾日?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